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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制度

作者:建筑工程学院党院办  发布日期:2017年06月15日 20:55  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,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,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要求,结合学校的实际,特制订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 教学督导的条件

1.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。

2.身体健康,乐于奉献,责任心强,教学经验丰富。

3.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联系群众,实事求是。

4.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(或博士学位)。

第二条  教学督导的聘用

1.教学督导的聘用对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(含延退和离退休)教师。

2.教学督导由所在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,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聘用。

3.教学督导聘期一般为两年。

第三条  教学督导的职责

1.对教师执行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教材、讲稿教案以及学生听课、作业、实验等情况进行检查,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。每人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0次,做好听课记录。

2.深入教学第一线,了解师生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,对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风学风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3.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咨询指导,列席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,参与本单位的教学评估工作。

4.向学校教务处或分管副校长反映教师和学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要求。

5.参与新教师吸收、考核、聘用、培育等工作。

第四条  教学督导的管理

1.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常设组织,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,配合教务处开展工作。教务处和分管副校长定期召开教学督导成员会议,听取汇报,研究工作,提出解决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。

2.教学督导设人文社会科学、理工科两个工作小组,各设组长1人,负责与各教学督导联系并向教务处反映有关情况。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。

3.教学督导专家组每学期初拟订工作计划,期末做好督导工作总结,及时提出和反馈学校教学管理中的成绩与问题。

4.教学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,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
5.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制度。学校根据教学督导的工作考核情况定期发放一定的津贴。

第五条 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由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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